若在公安部门历经调查,仍发现
证据存在短缺,如有必要,他们将会把相关任务交由当地派出所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以期获取更多有力的证据线索。
然而,公安部门也需在预定时间内,即一个月之内完成这部分的侦查工作,同时将所有搜集到的重要证据材料呈送至相应的人民检察院进行进一步审查和评估。
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若认定公安部门提交的材料尚不够充裕,可以要求其返回重新
补充侦查,但每次的补充机会仅限于两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