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于涉嫌构成
诈骗罪行而被司法部门依法进行
刑事拘留的嫌疑人,如果其
拘留期限届满(通常是七天),且在此期间内,公安部门经过严格审批程序,认为有必要实施
逮捕措施的,则必须在
拘留期满后的三日内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进行审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逮捕。然而,若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公安机关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上述手续,那么,他们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将审查批准的时间予以适当延期,最多可达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