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机关、团队、企业及各类公共机构等未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职责所规定义务的行为,将会被勒令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若未能按时完成整改工作,则其直接承担核心领导职务的
责任人以及其他负有责任的具体执行者将面临依法追究
行政责任或接受
警告性
处罚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
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