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说法未必准确,实际上,进行房屋信息的记录行为与
农村宅基地的
确权过程紧密相关。
村落进行房屋信息记录的可能性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全面登记农村不动产的权属关系来厘清所有权归属;
其次,通过这种方式维护那些过去在村中享有宅基地
承包权以及
宅基地使用权的人群的合法权益;
再次,也是为未来进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好准备工作。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正逐步由免费使用逐渐过渡至有偿使用模式,而有偿使用并不等同于完全开放的交易市场。
因此,宅基地的确权与其
征收拆迁的关联性并无必然联系,不可简单将两者混为一谈。
宅基地房屋确权并非仅仅是为了应对
拆迁问题,更多的目的在于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
整个
土地确权过程的根本出发点仍然是为了广大农民的利益着想,从而认可现今所经营的土地的合规合法性。
若宅基地确权后,实际遭遇到了拆迁事项,那么之前经过确认并记录的权力便成为获得
拆迁补偿最为有力的凭证,也是对于农民权益最有效的保护措施。
所有持有宅基地的
土地使用权者,均需领取由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发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家庭为单位,每处宅基地填写一份表格。
村民们使用的宅基地,还需要提供由县级经济合作社、村集体以及乡镇政府共同开具的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随后,调查小组将会负责收集所有申报资料,并
递交给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农村地区
办理房产证的初衷,便是为了对农村住房进
行权属的精确认定,对于农村居民而言,这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政策,有助于今后的宅基地交易和转让。
农村住房与土地同等重要,每个农民都拥有自己的土地证,然而随着“一户一宅”规定的落实,若农村住房统一颁发
房产证,则多余的住房将会被归类为
违法建筑,而这类违法建筑将会面临拆迁或被拆除的命运。
值得注意的是,统一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部分长期无人居住的住宅可能无法顺利取得房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
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