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身怀六甲的孕妇而言,若此时希望
离婚,需履行以下的相关法律手续:现以
协议离婚为例详细说明:首先,需要着手准备
离婚协议书。这一环节中,男女双方必须签署并达成一份
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其中应该包含明确表示双方均为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已就
孩子的抚养权、
财产分割及
债务清偿等问题,达成共识。其次,在于提出申请方面。男女双方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如
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书等相关资料,并填写书面
离婚申请,亲往民政部门
办理离婚登记业务。接着需要经历一个名为“冷静期”的法定时间段,即从
申请离婚登记当日起算,在接下来的30日之内,只要有一方表达出不愿离婚的意愿,便可前往该民政局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待时限结束,自第31日起至第60日军,男女双方都必须再次亲自前往民政局领取
离婚证书。如果选择通过
诉讼方式离婚,其具体流程如下:首先,进入到
起诉阶段,也就是指
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解除与对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此过程中,应当
递交书面诉状及相应副本以便
立案。然后进入到
开庭审理阶段,主要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随即启动
诉讼程序,直至作出最终判决前所做的所有调查取证工作的汇总。最后的裁判阶段,则是依据庭审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状况,考虑是否需要再度进行调解。调解无果的话,直接作出
终审判决。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的宣判必须在公开场合进行,而且所有宣判结果都应即时发布。若是当庭宣判,应于宣判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
判决书送达;若是定期宣判的,则需于宣判后立即发出判决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