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范第二
监护人这一概念,然而,它已明确规定了父母作为孩子的
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的身份。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父母双亡或丧失
监护能力,则由其祖父辈亲属(包括外祖父和祖母)、同胞兄弟以及姐姐承担相应监护职责;
若祖父辈亲属及同胞兄弟姐妹无法胜任此责任,则可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自然人或合法机构来接替监护工作,但必须获得
未成年人身处住所地的社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与认可。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
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