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倘若其行为导致
受害人身体或面容遭受损伤,我们将其定义为
轻伤范畴。
此外,如果受害者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部分出现障碍,亦可归类于轻伤之列。
再者,对于人身健康产生中度危害的其它类型损伤,同样可被视为轻伤。
在进行损伤程度的鉴定时,我们会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其所引发的后果作为依据,其中涵盖了损伤当时的具体情况、损伤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以及后遗症等多方面因素,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综合分析。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第五条
5.1.3
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
轻伤二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