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往贵市民政部门进行
离婚办理的过程中,以下步骤是至关重要的:首先,(1)请务必仔细筹划并起草好你们之间的
离婚协议。这份协议书应体现出你们是基于自己的意愿而选择
离婚,并且对于关于
孩子抚养权、
共同财产分割以及
债务分担等事项已经取得共识;其次,(2)
递交申请,正式启动办理过程。此时,你们必须携带好个人
身份证件、户口簿、
结婚证书及之前制定的书面离婚协议,亲自赴一方的长期居住地所在的市民政机关,正式提出
离婚登记申请;第三个环节,(3)经过30天的冷却期结束后,任何一方如有异议,皆可在该期限内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即为我们通常所说的“30天冷静期”。等到这个阶段结束之后,(4)在接下来的30天时间里,从第31天到第60天这段期间,你们需要再次亲自来到民政机关,申请领取
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