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证乃由公安部门颁发,涵盖了
行政拘留与
刑事拘留两类。
此项职责由公安机关承担,依法进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
拘留之初,需持有由县级或者更高级别的公安机关所签发的拘留证,明确告知
被拘留人其正面临的拘留待遇,同时宣布对此行为施行
强制措施。
被拘留人应对拘留证上的内容进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如若被拘留人拒绝此项行为,则应予以详细记录说明。
在拘留过程中未出示拘留证、或是先实施拘留然后再补办拘留证等行为均属
违法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
逮捕、拘留
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