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有权将自身对于子女的
监护责任委托他人履行。
监护权是指父母在法定情况下对未成年子女所负有的监督及
扶养之责。当父母离世或是丧失了监护能力时,以下人士将被选为
监护人:首先,如有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有权担任监护人;其次,兄弟姐妹也有此权利;最后,若存在关系亲密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以及朋友,并且其得到了
未成年人父亲或母亲就职单位、甚至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同样可担当起这一重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