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又被称为“双方
自愿离婚”,其含义是指
当事人在
离婚过程中以达成合意为基础,通过
婚姻登记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种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首先,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涉及到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割等方面的问题上,都需要达成一致的意见;
其次,当事人必须依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
离婚登记,并获得
离婚证书,才能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离婚必须经过离婚登记这一环节。
离婚作为一项与个人身份紧密相连的严谨
法律行为,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因此只有具备夫妻身份的当事人在拥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才能够进行离婚操作,绝对禁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协议离婚,同时也严禁他人冒用他人名义进行
离婚手续的办理。
如果存在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况,婚姻
登记机关将对
行为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明确指出其行为的错误性及
违法性,拒绝接受
离婚申请,并不会予以登记。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离婚当事人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向他们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委托律师代为撰写
离婚协议。
此外,律师还可以代表当事人处理离婚事务,但在前往民政部门办理手续时,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达该民政部门进行办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