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强奸罪
胁从犯的
刑事责任处理准则:
鉴于胁从犯在参与重大
犯罪行为之际,其内心的动机并非源于完全的自由意志与自我决定,且在
共同犯罪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亦相对较弱,这类
犯罪者可以视作是共同犯罪中对社会危害性最为微小的联合作案之人。
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之明确规定,对于此类胁从犯的惩罚力度应按照其
犯罪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减轻或完全免除。《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