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有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征用拨用须经国务院批准方可进行,这意味着若启动对基本农田的征用工作,务必先取得国务院的审批。
在国务院正式批复后,相应市或县人民政府方能开展具体的
征地行动。
因此,凡涉及耕种的土地被划为基本农田保保护区时,按照法律规定,均需
严格执行保护措施。
除对核准查阅的国家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工程以及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无
法规避外,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皆不得侵犯基本农田;
即便在城镇化进程中,亦应寻觅其他地块予以解决,而非在已经划定的基本农田范围内进行新的规划和建设活动。
同时,应避免以各种园区、建设开发区等名义行使
非法侵占或占用基本农田的权益。
一旦农民明确其
承包地块属于基本农田范畴,且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未取得国务院征地批文即擅自展开征地作业时,这便构成了
违法违规现象。
为此,农民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发起
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