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
刑事诉讼事件中,关于
赃款赃物的
处理方式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
在案件被司法机关
立案之后,相关物品将按照案件的实际流程重新分配还给各个相关机构。
具体而言,若案件处于公安局进行
侦查阶段,则应将涉案物品或资金归还至同一机构;
若是处于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或
审查起诉的阶段,同样应该将这些财物退回检察院;
当
案件移交到法院开始审理时,则需将赃款赃物流还给相应的审理法院。
同时,涉案人可以自主选择退赃,或请求他们的家人协助完成退赃工作。
对于“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行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
犯罪主体来看,该罪行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年龄段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甚至是单位组织也可能成为该罪行的实施主体;
其次,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去实施
犯罪行为;
最后,从
犯罪客体来看,该罪行所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