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泱泱中华法典之中并未设立所谓“
信用卡窝藏包庇罪”之名,实际仅设有
窝藏、包庇罪这一
法定刑罚。
所谓
窝藏、包庇,乃是指知道他人实施
犯罪行为以后,仍为其提供躲避场所亦或是财务支持,协助其逃避
法律制裁或者替其作
虚假证明的行为。
倘若实施此种行为的人属于已有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等更重惩罚的
犯罪嫌疑人,那么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这一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四个基本要素:
首先,该
犯罪的客体应为国家
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进行
刑事追究以及
刑事处罚的正常法治秩序。
其次,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为罪犯提供窝藏之处所亦或是财务支持的行为;
再次,本罪的犯罪者应当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民众,其不能作为自身的
犯罪主体。
最后,行为人必须对此类
违法事实抱持明确的故意心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
窝藏、包庇罪的构成包含两个层次,分别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
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
另外,如有犯罪行为人提前与行为人沟通谋划,则应当认定为
共同犯罪进行处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