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起始日期应以官方公告为准,其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对该案件的调查、
诉讼以及审理过程不得出现任何间断现象。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不应再追究
刑事责任或监视居住期已届满,则必须立即解除相关措施。
取缔
逮捕令及监视居住后,必须定期通知被取缔者本人及其
辩护人,同时也需将这一情况告知相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