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姻中的女方患有精神疾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方的父母无法代其签署
离婚手续。
当夫妻间存在某一方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时,他们无法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而必须采用
诉讼途径来实现
离婚目的。
然而,在此流程中,鉴于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的
法定监护人身份,在启动
离婚程序之前,应首先对
监护权进行相应调整和变更,然后再依据法律程序向前推进
离婚诉讼。
当法院经过深度审查并确认双方之间的确不具备维系婚姻关系的情感基础时,通常会作出准许离婚的裁决。《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
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