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之后,家长们有权为未成年子女更改其姓氏或名字,但原则上需取得双方
当事人的共识与同意。
具体而言,在
离婚手续完成后,若需对子女的姓名进行修改,应当由父母双方共同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接着携相关证明文件,前往
户籍所在地的户政部门进行申报和变更登记。
十八周岁以下的
未成年人,可由本人或其
法定监护人(即父母或合法
领养人)亲自前往当地户政部门申报并申请变更登记;
而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则应由本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户政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
收养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
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
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