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如若男方的
结婚证书遗失了,可采取如下几种方式实施:
其一,可径直前往
婚姻登记机构
申请离婚登记。
然而,此种方式仅限于夫妇中有一方的结婚证失落须要
离婚的状况。
夫妻双方可以直接回到当初办理婚姻登记事宜的机关,或者任意一方的常住
户籍地的婚姻登记机构,使用仍然保存完好的那本
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其次,可以先行前往民政部门
补办结婚证书,之后再进行离婚登记。
最后,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倘若一方结婚证丢失了,而另一方却拒绝配合去补
领结婚证;
那么,丧失结婚证的一方可凭借户口簿和个人
身份证明前往原婚姻
登记机关请求开具婚姻关系证明文件,随后便可向人
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
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
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