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
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该罪行所侵害的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实施禁止进出口政策有关的制度。
2、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
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违反海关
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地携带、运输或邮寄那些被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跨国(边)境进行活动。
3、再次,就
犯罪主角而言,本罪的主体通常为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是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以及相应的团体组织,只要其年龄达到16岁就能构成这一罪责并成为犯罪者。
4、最后,在主观层面,只有明知故犯才能够构成本罪行,而过失行为绝对无法使之列为犯罪行为。
二、走私珍贵动物与珍贵动物制品罪旨在对违反海关法规、躲避海关监管、非法地将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制品通过各种方式带入或输出国境的行为进行
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珍贵动物”在此指的是我国特有的珍贵且罕见的动物,或是尽管并非我国特有,但已经被国际社会视为珍贵濒危品种的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