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区域范围之内,那些预先规划好并专供车辆停放之用的车位及车库,理应优先为业主们所充分利用。
关于这部分
产权的归属问题,双方
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协商,选择通过销售、赠送或者出租等多种途径达成共识。
针对那些已被纳入建筑区域整体规划范畴之中的车位,尽管其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然而依据我国《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要考虑、优先满足业主的实际需求。
"在此基础上,倘若开发商出于各种理由,如"只卖不租"或者"只租不卖"等方式,拒绝提供相应的停车服务,其实质就是变更为一种强制性规定,牺牲了小区内业主通过出租等方式使用车位的合法权益。
因此,倘若受到此类
侵权行为的影响,小区内的业主完全有资格通过
司法程序,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将当前闲置的车位出租或出售给广大业主。
至于在业主共同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专用场地之上设立的
停车位,也应该共同享有
使用权。
因此,进一步来说,房地产开发商无论是以何种形式来处置、获取非规划内的停车位利益,都无权采取"只卖不租"或者"只租不卖"的策略。《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