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刑事拘留者得以在7日内获得释放,这通常源于公安机关提出的
批捕申请未能得到检察院的批准。
在此种情况下,公安部门需立即解除对
拘留者的人身限制,并将此执行情况迅速通报给检察院。
当公安机关认为某个已
被拘留人员有必要进行
逮捕时,应在拘留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请求,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为一日至四日。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参与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期限甚至可延长至30日。
检察院需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是驳回逮捕申请。
一旦检察院未予批准骑车逮捕,公安机关便需在接获通知后立刻释放该被
羁押人士,同时将具体执行情况以有效方式汇报给检察院。
而若是某些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且其个人情况符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要求的话,相关部门会依法对其实施以上两种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