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国法律法规,关于裁判途径的法律规定中,刑事
自诉方面明确指出了以下几种情况意味着对自诉请求的不受理:
1. 针对特定
罪名,若该罪已通过
刑法的方式设定了法定的
追诉时效期限,那么在追诉时效
期限届满之后,便不被视为有充足理由可以进行刑事自诉。
2. 如果被告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则不再适合于进行刑事自诉。
3. 如果自诉涉及的案件并不符合
自诉案件的法定范畴,那么人
民法院也会对其作出不受理的决定。
4. 如果
自诉人在庭审过程中自行
撤诉并且后续又以同样的事实向法院提
起诉讼,但由于缺乏足够的
证据支持,法院将会维持不予受理的决定。
5. 若某民事案件已经成功解决并结案,自诉人再次就同一事实以刑事自诉的名义提出声明,这种行为将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和受理。
6. 如果自诉案件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达成协议并有相应的
法律效力,但自诉人在协议执行完毕后又对原协议内容表示反悔,想再以相同事实向法院提请诉求,此时司法机关也无法对其予以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