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明确要求,缔结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需遵循以下基本程序和前提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依法携带有效的
身份证件及
户籍证明等材料前往责任归属的民政部门正式申请
结婚登记手续。依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严格规定,体现了
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与规范性。只有当男女双方均非出于强迫或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而作出决定,并且年龄已经达到国家所制定的法定婚龄之内,同时符合一夫一妻的
基本原则且在岐视、
近亲结婚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形下,才能确保其婚姻关系的有效性得到保障。反之,若不满足上述任何一项要求,势必将会对婚姻关系的效力产生重大影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