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非法用途的借据不具备
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倘若出借方对
借款人向自己寻求借贷资金以从事赌博、
走私等非法活动有所知晓,那么他们之间的
借贷关系将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同样地,通过趁人之危或者采取强迫手段引诱他人签订的借据也视为无效;
如果借据上记载的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例如借款人并未真正支付约定的款项,则此类借据亦被视作无效;
此外,故意串通各方,意图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合法权益的借据亦属无效范畴。《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