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在将
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时,通常会提前通知
辩护律师。
当公安机关完成对案件的
调查取证工作后,他们需要撰写一份详细的
起诉意见书,同时附带相关的
案卷材料以及充分的
证据资料,然后一并提交给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进行深入审查和决策,而且还需将案件移交及进展情况告知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以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其
律师能够得到合理的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
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