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
法规规定,凡具有以下三种情况的人将可能成为
特别累犯:
首先,在两次判罚中所涉及到的
犯罪行为均须是性质尤其严重的
危害国家安全罪行;
其次,即使在其此前所受的
刑事惩罚已经宣告结束或是得到了国家之赦免之后,若再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
犯罪活动,抑或是涉足毒品相关
犯罪的行为者,也同样可能被认定为特别累犯;
最后,在对前一次犯罪行为所处以的
刑罚以及对现任犯罪行为应处以的刑罚的类型及程度上,均不存在任何限制性规定。《
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
累犯论处。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