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签署合同时因疏忽而导致
欺诈行为的
立案基准如下所述:
若给国家直接带来的
经济损失高达五亿元人民币或以上者,应当立即启动
刑事案件调查程序;
如果相关企业由于该行为而破产,停业、关门停产长达六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亦或是其
经营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被
吊销,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等情况,同样需要我们引起高度重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此外,所有可能会对国家利益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情况均应视为值得关注的对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
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
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