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因
斗殴导致他人遭受
轻伤且再次构成
累犯的情况,现行法律规定不得适用
管制这种较轻的
刑事判决。
原因在于,构成累犯需满足前后两个
罪名均为被判处在
有期徒刑以上的这一要求,一旦前罪被判处管制,将不再符合累犯的定义。
所谓累犯,即指受过一定程度的
刑罚惩处,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之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再度触犯并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前罪与后罪皆须为
故意犯罪;
其次,行为主体在实施前罪与后罪时,均应已满18岁;
第三,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后罪亦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最后,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之后的五年内。
而
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则更为严格,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首先,前罪与后罪皆须为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其次,行为主体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之后再行犯罪。
《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