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
假离婚”协议与一般的
离婚协议并无实质性差异,同样必须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债务承担以及子女抚育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范,而后再前往相关民政部门进行正式
离婚手续的处理。在此过程中,我们应当认识到假离婚行为并非
虚假,而是受到法律认可的合法决定,协议双方亦不得在达成共识后反悔。具体到离婚协议编制上,主要应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素:(1)清楚列明涉及到的双方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签署人自愿同意
解除婚姻关系;(3)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范围以及相应的折算比例以及财产转移方式做出明确规定;(4)对所有未
清偿债务的归属权以及
债务偿还责任加以确定;(5)试图就子女的
抚养权归属、
抚养费用的金额及其支付方法以及孩子的探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