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机动车驾驶证首次颁发之日起算,每间隔一周年为一个积分周期。
经过一个完整的积分周期后,截止至下一年度的驾驶证领取日期当天,即视为驾驶证分数清零的时限日。
在一个积分周期内,如果您并未被扣除满12次积分,且所有针对
违规行为的
处罚以及罚款均已经交纳且处理妥当,那么在下一个记分周期的首次领取日期至,相关累积扣分将会被自动清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