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公安局来电通知参与配合调查工作时,公民务必予以充分重视,并主动履行相关义务。这主要源自于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调查工作乃每一位公民所必须承担之责任与义务;即公安机关拥有要求公民协助展开调查工作的权益,而相应地,公民在获得此权利之时也必须承担起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的法定义务。倘若公民未能遵循上述规则,将会面临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
强制传唤行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