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获准缴纳
保证金或提供保
证人为其
保释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应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未经司法机关的授权批准,不得私
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市区县;
其次,当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信息出现变更时,必须于24小时之内,向负责
执行判决的司法机构进行书面报备;
再次,在接收到司法部门如法院或检察署的
传唤通知后,务必准时抵达审判现场接受询问;
接着,严禁使用任何形式来对证人的
证言进行干预;
最后,禁止销毁、篡改
证据资料或进行
串供行为。
同时,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视具体案例情况,要求已获准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遵循一个或多个下列规定:
第一,限制进入某些特殊场合;
第二,1.勒令禁止与某些特定人士见面或通信;
2.禁止参加特定的活动;
3.交付护照及其他出境、驾车证件给执行机关保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