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对于那些未曾承担起照顾和抚育孩子责任的一方来说,他们同样享有探视孩子的法定权益。
按照中国当前实施的《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具体而言就是该法典的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
在
夫妻感情破裂离异之后,没有直接
抚养孩子的那部分父母,即有权对自己的孩子进行探视,而与此同时,另一方则负有提供充分协助的法律义务。
当父母双方对于如何实现探望权及探望频率等事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时,他们甚至有权力向指定的法庭提出
申诉,请求法院对此做出裁决。
然而,如果在探望过程中发现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申请探望的一方必须要及时向法院提出暂停探望的申请。
一旦暂停原因消除,复原探望也是至关重要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男款规定,已就
离婚作出最终裁定的法院若未在
裁定书中提及探望权事宜,那么探望权的主张者就有权力对这一问题单独发起
诉讼程序。
第六十八条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有任何个人或组织拒绝对另一方探望权的实施给予配合,那么法院是有权利以
拘留、罚款等手段进行干预的,但请注意,这些措施只能针对有关个人或组织,并不能对孩子的人身自由以及探望行为进行强行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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