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婚前
购房者仅支付了首付款项并将其标注为单方面所有权,其余贷款则由该登记
产权人使用
个人财产负担还款责任,那么所产生的价值增值部分便全然成为登记产权人的个人财产;
反之,当夫妇二人共同负担
偿还贷款时,增值财产的分配方式应根据二人所分担的贷款金额与总房款之比进行核算;
2.假若某位购房者在
结婚前已提前支付部分款项,并在婚后将另一方的姓名添加至
产权证中,此种情况下,所购置的房地产即被认定为夫妇二人共有的财产,而房产价值的增值部分亦同属夫妇
共有财产范畴。
当双方在此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可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若协商无果,便须交由法官判令决定具体划分方式。《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