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可撤销合同之
撤销权,其乃形成诉权之一种,仅可用
诉讼或
申请仲裁之形式予以行使。
在此过程中应遵循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合同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大致如下:
首先是最长除斥期间为五年。
若有
当事人在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能行使撤销权,那么此项权利将不再存在;
其次是短期除斥期间,一般情况下为一年。
自撤销权人知晓或理应知晓撤销事宜之时起一年内,若无行使撤销权之动作,则撤销权将随之消失;
最后一个可能导致撤销权消失的情况是,当当事人明确表态或者根据自身行为展示出对撤销权的宣告放弃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