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伤害痊愈之后,即无法再进行
伤情鉴定。
这主要是由于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是原始损伤的事实情况,而法医需要在受伤后的关键时期,比如住院治疗期间或者在疾病严重或陷入昏迷状态时,通过公正公开地前往医院病房调查病人的伤势、获取相关
证据,以此来确认病人受伤当时的病情以及客观境况,从而初步拟定伤害程度的等级。
然而,这种鉴定过程通常包括医疗跟踪、观察检查、症状分析、测试比对等一系列法律医学
伤残等级鉴定程序。
根据
受害人当时的伤势及其在医院所得到的诊断证明,若具备进行伤情鉴定的条件,那么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三日内给出鉴定意见。
倘若因打架事件导致
当事人的伤势较为严重,且当时并不具备立即进行
司法鉴定的条件,则可在七日内提出伤情鉴定申请。
因此,在伤害痊愈之后进行伤情鉴定是无效的。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
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
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