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款偿还过程中,原有的贷款的
担保责任人无需继续承担相应的
担保职责.然而,若
债权人向新的
贷款担保人提出担保责任要求的,需按照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特殊处理:(首先)若新的贷款和原有的贷款的
担保人都具有同样的担保资质,那么该项申请将被法院判定为有效申请并得到认可;(其次)如果新的贷款的担保人和原有的贷款的担保人并不相同,或原有贷款没有提供担保,而新贷款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法院不会予以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出示确凿的
证据,证明新贷款的担保人在提供担保之时已知晓或是应当知晓新贷款是用作归还旧贷款的事实。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
主
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
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