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设定对船舶的
抵押权,建议您与相关人士进行
抵押登记手续,并提交包括船舶登记证书在内的相关资料。
同时请注意,若未完成此项登记,那么当
债务方无法履行其义务时,
抵押权人将无法优先获得该
抵押财产的清偿。
《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
机动车等的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
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