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自然终止所产生的
经济补偿金问题,其具体情况可以按照以下几类进行分析:
一、当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若用人单位主动表示不再
续签该合同,则需向雇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倘若在
劳动合同期满之后,
劳动者自主决定不再续约,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提供经济补偿金。
三、如果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际,用人单位选择通过降低原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劳动待遇(例如降低职位等级或降低薪资水平)来续签,并且该等降低程度导致劳动者难以接受从而拒绝续约,那么在此种状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