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拥有对其所
立遗嘱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权利,即在必要时,遗嘱人可自主决定对自身设定的遗嘱进行调整或更改。
同时,如果遗嘱人生前曾先后制定过多份遗嘱文件且各遗嘱之间内容相互冲突,则应将效力评价和执行标准设定为最后一份签署日期遗嘱。
而在
代书遗嘱订立过程中,需满足以下要求:
代书遗嘱应邀请至少两名
见证人到场认证,并须由其中一名见证人负责草拟,随后由墓主本人、代书人以及其他见证人在遗嘱文本上共同签字确认,并明确标明签署日期及相关年份、月份等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