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以下诸种情形下产生的负债皆被视为夫妻共通承担责任的
债务:1.夫妻双方在共同签署
债权债务协议或其中某一方于事后重申对此类事项的赞同并表明态度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负债;
2.夫妻中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以其本人的名义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标准而产生的负债;
3.夫妻中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其本人的名义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以外,但
债权人能举证证实,此类负债确系用于夫妻间共同从事的经济活动或生产运营所需的负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