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乃是指由
抵押权人向法律所规定的相关机构提交其在某特定物品之上所设置之
抵押权等相关事宜的详细描述并加以记录的一种行为。从抵押权得以实施的前提因素出发,可以将抵押权登记划分为形式登记以及实质登记两个
类别。其中,形式登记含义为该类登记仅具备对抵押权生效与否进行确认或者确认其有效性的作用,并不直接决定其生效与否的裁定力。然而,对于实质登记而言,抵押权的生效必然需要通过此项登记程序,若未进行此类登记,则抵押权将无法依法产生。换言之,尽管
抵押合同的生效经历了双方
当事人合意达成的过程,但是抵押权的确立却需以完成相关部门登记这一法律规定为判定依据。若欲在下列各项财产上设定
抵押,均应依循
法规要求进行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且在完成登记后,抵押权方能正式设立:(1)建筑物及其所属的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
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已开始建造的建筑物、船艇及飞行器。《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