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这个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里,众多从业者在日常作业过程中往往会遭遇不幸的
工伤事件,这无疑将牵扯出
赔偿事宜。
然而,在此之前必须进行
伤残评估。
若相关人员未能参与
工伤保险计划,那么实际承担
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便自然归属于用人单位。
在此基础上,他们也理应承担涉及工伤员工
伤残鉴定的各项费用。
关于初次伤残鉴定的相关费用,我们可以明确地说,这些费用均需由用人单位来负担,其中具体包括
鉴定费用、检查费用、诊断费用以及鉴定人的相关差旅费用等等。
然而,当用人单位已经为其员工购买了全面的工伤保险并且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用时,此类费用理所当然地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倘若初次鉴定的申请是由工伤职工或其
直系亲属发起的,那么在此情况下,鉴定费用便需由该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预先垫付,随后再在收回工伤补助福利等相关费用之际,同时向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要求支付上述鉴定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九)
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