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合伙关系中,
合伙人应依据其所投入的资金或根据议定的约定比例,用个人的资产来承担
债务清偿之责。
在特定情形下,合伙人需对全体合伙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另有限制。
当一位合伙人偿还合伙
债务的金额超过了其自身应当承担的份额时,他(她)有权向其他未尽到相应义务的合伙人进行追偿。
根据我国《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明确阐明,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负起
连带责任。
若某位合伙人偿还债务的总额超出了其应负担的部分,该合伙人有权向其他未尽到相应义务的合伙人进行追索。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