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将所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处理。原因在于挂名股东并没有对该公司真正履行
出资义务,他们并不具备完整的股东权益,真正拥有这部分
股权的实际
控制权则归属于实际出资的主体身上。若挂名股东试图以自己名义代替他人转让股权,那么实际出资者有权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向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判定这种
股权转让的举动无效。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实际出资者的意图仅仅是为了逃避相关法律
法规或者侵犯其他法定义务,我们应坚决否定其公司股东的身份,并且根据法律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
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