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之后被判
实刑的比率其实相当有限,几乎鲜少出现这种情况。
在众多经过公安局机关审查后批准取保候审的案例中,绝大多数是因为
犯罪嫌疑人身受
处罚有可能非常轻微,甚至有可能完全不涉及到
刑事法律责任,因此公安局机关无法提供充足的
证据支持将其移送检察院审批
逮捕。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因以下两种特定原因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他们获释之后仍然面临被判处实体
刑罚的风险相对要大一些: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上患有严重疾病,以致生活无法自理;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属于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
这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因为身体因素而获准取保候审,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实施的罪行性质较轻或者根本不足以构成
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