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女双方已然依法完成
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在包括婚姻关系解除在内的诸多事项中,相应的
离婚协议书即应在离婚登记生效之际,与此同时正式生效。
各相关
当事人在理应遵循离婚协议书中所载明的各项规则的情况下,通过顺畅履行自身作为立约人的种种
权利和义务来达成最终结果。
通常来看,离婚协议书往往是伴侣们在
离婚之前,经过深思熟虑和充分自由商议所形成的平等约定,这类似于一种对自我权益进行处置的主动行为,不应存在出尔反尔或任意变更的可能。
然而,万事皆有例外,就法律层面而言,即便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如符合特定条件,经双方同意仍然可对离婚协议书进行适当变更。
在此前提下,若
协议离婚之后,发现当初签订协议之时存在明显的
欺诈、
胁迫等不良情形,亦可诉诸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
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