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协议终止后,租户必须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第一,应向出租人支付仍然未到期的租金。
其次,需遵循既定方式使用已租赁之物资。
再次,需妥善维护并妥善保存上述租赁物资。
另外,租户不得自由改变或增添租赁物资之外的设施。
除此以外,也必需遵守通知义务,及时告知出租方有关租赁物资的各种变动情况。
最后,在转移
使用权时,租户应对所租物品进行完整返还。《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
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
期限届满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