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申请离婚登记时,若
当事人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
婚姻登记机构将不会予以受理,而只能选择通过
诉讼途径解决
离婚事宜:
(1)尚未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或订立明确协议;
(2)当事人处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3)当事人的
结婚登记并非在我国内地完成。
关于
诉讼离婚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由
起诉方向所属法院提交
起诉状及其副本,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
法院会依据起诉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严格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是否
立案的决策,如判定不
符合条件则会通知诉讼人不予受理并解释理由。
法院在作出立案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会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发送至被告处,同时要求被告以
书面形式回应,进行答辩。
其后,调解便成为人
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然环节之一,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第一,经过调解之后,原、被告双方能够达成谅解,原告自行撤销诉讼,
诉讼程序随之终结;
第二,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法院依据协议内容制作
离婚调解书,调解书一旦送达给双方,即刻产生
法律效力,原本的婚姻关系也因此被正式解除;
第三,即使经过积极调解,仍然无法达成共识或协议,接下来应立即启动下一阶段的诉讼程序。
当调解无果时,诉讼程序便步入审判阶段,法院将会以实际情况作为审判依据,以法律规定作为裁决参考,对此事件作出涉及到离婚是否成立、财产如何分配、子女应当由谁
抚养等关键性问题的裁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